(+Q:14827188)双侧输卵管切除的女子离婚后,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用前夫的精子生下了一名男孩。为了争孩子的抚养权,昔日夫妻对簿公堂。4月24日,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发布了12起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这起绝育妇女抚养权纠纷
双侧输卵管切除的女子离婚后,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用前夫的精子生下了一名男孩。为了争孩子的抚养权,昔日夫妻对簿公堂。4月24日,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发布了12起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这起绝育妇女抚养权纠纷案受到广泛关注。最终连云港灌南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孩(+Q:14827188)子由女方抚养。
离婚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
据了解,原告王某与被告李女士2006年2月登记结婚。李女士因输卵管问题不能生育,后来切除了双侧输卵管。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但都没能成功怀孕。
2012年4月,夫妻俩协议离婚,但仍想生育属于两人的子女,于是以夫妻名义到上海一家诊疗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继续试管婴儿治疗。最终,李女士成功怀孕。
2013年2月,李女士生下儿子,在孩子近100天时,王某将孩子带回抚养,并一直在王某处生活。2014年7月,王某与付某再婚,再婚后付某生下一个男孩,(+Q:14827188)后因双方相处不和睦,王某与付某离了婚。
2015年下半年开始,李女士所生的儿子就近在幼儿园上学。2017年3月,李女士在没有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幼儿园上学的儿子带走。为此,王某与李女士产生纠纷,王某将李女士起诉到法院。此案审理时,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王某名下有一家公司,他在上海、苏州都有房子,李女士则表示自己有固定住处,月收入有4000元,也有抚养儿子的能力。
法院:优先考虑女方较适宜
连云港灌南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原、被告原是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Q:14827188)间曾做过几次试管婴儿的治疗均没有成功,离婚后,双方仍想生育属于双方的子女,在此过程中双方为生育子女都付出了,并生育了儿子。从法律层面上,应认定原、被告所生之子是双方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孩子,因李女士已切除输卵管,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而王某又另与他人生育了子女,所以应优先考虑由李女士抚养较为适宜。
据此,法院判决:孩子由李女士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Q:14827188)乳期内的子女,以由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法官认为,综合考虑,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出发,该案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当然,抚养权的具体归属并不影响男方探视权的行使和对子女的关爱。法官希望离婚双方都能够从关爱孩子的角度,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探视及相关问题,明白创造对孩子的成长、学习有利的环境是父母双方解决问题的最根本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