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郑州4月19日电(王佩)父亲工亡后,母亲移植之前体外受精的胚胎诞下一子,这个孩子有权向父亲生前所在单位索赔抚养费吗?4月18日,一起父亲工亡后移植试管婴儿抚养费案在三门峡市中院宣判。原告在父亲工亡一年多后出生,由母亲作为代理人起诉侵权公司索赔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2020年4月,张某(化名,男)与韩某(化名,女)夫妇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6月形成胚胎2枚。张某于当年7月因工伤意外身亡,张某的父母及韩某三人共收到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保险理赔金400000元。2021年1月7日,张某的父母及韩某起诉上海中乙公司、二十冶集团公司、中汽智达某公司、某中重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中乙公司、中汽智达某公司及某中重公司的职工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依法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上海中乙公司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52803.88元,中汽智达、洛阳中重各赔偿经济损失76401.94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2020年8月,韩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洛阳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支持其诉求。2021年3月2日,洛阳市妇幼保健院为韩某行子宫腔内胚胎移植手术,11月10日,韩某剖宫产下新生儿张晓晓(化名)。2022年6月,张晓晓以上海中乙公司、二十冶集团公司、中汽智达某公司、某中重公司应支付其抚养费至十八岁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张某死亡时,其与妻子韩某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处于受精胚胎移植前阶段,张某死亡后,韩某继续完成胚胎移植后孕育出生的新生儿张晓晓,具备本案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基于胚胎移植出生的张晓晓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张某具有血缘上、法律上的父子关系,虽然本案胚胎成为母体中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胎儿有所不同,但这是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变化,并不改变其已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准予其享有胎儿权利,是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能够给人类带来更美好生活的科技进步的适当回应。同时,将对新生儿人身权利的保护往前延伸至胚胎状态,也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涉案事故的发生,造成张晓晓无法得到父亲的抚养,其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付抚养费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部分支持张晓晓诉讼请求的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接受采访时认为,判决认为“对妻子继续完成受精胚胎移植所生子女给予权利救济,是对妻子努力实现丈夫遗愿行为的褒扬和保障,是对一个出生即无法享受父爱的孩子必要的也是极其有限的补偿,更是对不同形式孕育的生命给予平等保护的应有之义“,准予特定条件下体外胚胎享有胎儿权利,体现了司法者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生命尊严保护的积极思考,填补了法律规定、司法裁判以及理论研究上的空白。这一判决理由充满了对人伦、情理的尊重,体现了民法的民事权利保护原则,体现了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充满了人情的“温度”。